高艳东:跨境数据流动,须坚持主权至上
第一,数据正在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任何跨境数据问题都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技术即权力,数据即主权。美国就因为拥有最先进的通信技术,才得以通过“棱镜计划”监听欧盟多国政治领导人。在跨境数据流动政策上,欧盟和美国经过数次失败尝试之后,终于在2023年7月10日达成“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协议。
但是,这一跨境数据流动政策仍然没有让欧盟用户真正摆脱被美国监视的风险。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欧洲议会议员比吉特·西佩尔认为:“缺乏保护使得欧洲人的个人数据容易受到大规模监视,从而损害了他们的隐私权……该框架没有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保障措施来防止美国情报机构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监视。”
技术优势是最大压迫,因为技术弱势者连反抗的机会都没有。在《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一书中,美国政治学者小约瑟夫·奈指出,信息革命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信息技术领先国获得更大的权力,信息技术落后国则失去很多权力。如果没有斯诺登爆料,欧盟多国领导人可能至今都不知道自己被美国持续监听。
同样,数据也可以形成对一国主权的削弱。美国利用脸书、推特等社交软件,可以影响很多国家年轻人的价值观,这些数字资源也成为美国发动“颜色革命”的基础之一。因此,数字技术与数据资源,是未来国力竞争的一大核心。维护我国的数据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安全,捍卫我国的数据主权就是捍卫我国的国家主权。
第二,应当坚决反对美国数据政策的两面性。美国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在全球推行两面性的数据政策。在有利于自己时主张数据自由流动,在不利于自己时则提倡监管主义。
一方面,美国对外主张数据自由流动,以强化其数据霸权。由于美国有大量互联网巨头,因而,主张数据自由流动的实质就是让全球数据流向美国,使美国成为全球数据中心。通过数据自由流动,美国获得巨额利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估计,数据流动使得美国的GDP增加了3.4至4.8个百分点,同时创造了240万个就业岗位。
最关键的是,数据自由流动的结果,是美国自然成为全球数据霸主。欧盟和美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的最大争议是,美国能否充分保护欧盟用户的数据权利。欧盟委员会批准通过的《针对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的充分性决定》中认为,美国确保了从欧盟转移至美国公司的个人数据有足够的保护水平。但是,细思极恐,该跨境数据流动框架的逻辑,是确保美国获得对欧盟的压倒性优势,因为数据主要是从欧盟流向美国的,而美国只是全力保护欧盟用户的权益。主从关系,一目了然。
另一方面,美国以安全为名,不惜一切手段实行美国优先的政策。一旦影响了美国利益,美国就会搬出“国家安全”的大旗打压他国。在数据流向美国时,美国对自由主义持欢迎态度,但是,一旦数据要离开美国或者脱离美国控制时,美国就经常以国家安全为由实行强监管。例如,由于TikTok在美国成为最受欢迎的短视频APP,美国监管部门不断对TikTok进行安全审查。
同样,美国最大限度地扩张其权力管辖范围,扩张数据主权的范围。根据“长臂管辖“原则,他国互联网企业不需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经营业务,只要其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企业、美国机构等有联系,华盛顿就可以按照“长臂原则”进行管辖。这种无视他人主权的干涉主义,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的对等原则。
第三,在数据安全问题上,中国需要做好防守反击。虽然中国数字产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美国相比,我国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巨头数量仍然很少。这决定了我国只能稳扎稳打。
一方面,短期内,我国的数据政策只能是“结硬寨、打呆仗”。面对美国的数据霸权,一些数据小国没有产业基础,没有技术防守能力,只能被迫放弃抵抗。但是,我国是人口和疆域大国,不可能做美国的数据殖民地,把数据主权拱手相让。为了维护数据主权,我国通过《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进行本地化储存,对重要数据出境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些做法都是印度、俄罗斯等大国的惯常操作。
另一方面,未来,我国也应当倡导能够平衡数据利用和安全的国际数据规则体系。我国是全球为数不多的可以推动构建国际数据公平体系的国家之一。数据既需要自由流动,也需要有序流动。如果承认数据是一种资源,那么,一国获取他国数据资源之时,应当对他国进行补偿,这就需要对数据出境征收数字税。
同时,数据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不能被某一国家独占,未来应当推动一种“数据联合国”的模式,在各国均有参与机会的前提下公平分配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垄断,使人类能够共享数字时代的红利。
概而言之,数据无小事。在全球数据单向流动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应当在维护好自身数据安全和主权后,再进一步推动共享、共治、共利的数据国际规则体系。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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